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中簡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37號原告 李美瑩 被告 王名豪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103年度中簡字第16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文廣
法官潘曉玫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