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45號原告徐○鴻(真實姓名、年籍、地址詳卷)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徐肇誠
湯彩鳳 被告 高啟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交易字第817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時瑋辰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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