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1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1000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遺失之有價證券發行公司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係位於臺北縣中和市○○路○○○號3樓,依民事訴訟法第557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民事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