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小字第181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訴訟代理人 方建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美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
未繳納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
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復為
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486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核與前開應備程式
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繳
,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書記官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