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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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簡傳國
相 對 人 盧碧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對聲請人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惟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由鈞院以107
年度桃簡字第240號案件審理中,上開執行案件一旦續行,
恐致聲請人有難以回復原狀之損害。為此,請准裁定鈞院10
7年度司執字第857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
序,於前開債務人異議之訴終結前,應暫予停止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
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
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
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
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固有明文,惟上開異議之訴如經
駁回,或強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則自無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之可言。
三、經查,相對人前對聲請人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由本院以10
7年度司執字第857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受理等情,業
經本院調取該強制執行卷宗查明無訛。再查,聲請人於107
年2月5日提起本件聲請後之107年3月2日,已於上開執
行事件中繳足執行案款新臺幣128,683元而全部清償,相對
人已收受案款,本院並已發函予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塗銷
執行標的土地之查封登記,此有上開執行卷內之強制執行金
額計算表、計算結果彙總表、本院民事執行處107年3月2
日、3月16日、3月19日桃院豪宇107年度司執字第857號
函、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107年3月27日溪地登字第1070
004208號函可稽,是上開強制執行程序業因聲請人全部清償
而終結,聲請人所提之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亦經本院駁回。
四、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已乏所據,本
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書記官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