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343號
上 訴 人 榮森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玉霞 間返還票據利益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7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