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217號上訴人德承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富松 訴訟代理人 許龍升 律師被上訴人 許玉玲 訴訟代理人 陶德斌 律師
江雍正 律師複代理人 黃宣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
受命法官劉定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鈺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