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252號債權人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角元友樹債務人 蕭偊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陸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年二月
二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陸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年三月
二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陸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年四月
二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陸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年五月
二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㈤新臺幣陸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年六月
二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㈥新臺幣陸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年七月
二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