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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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追繳溢領退離給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19號原告中國青年救國團代表人 吳清基 訴訟代理人 陳仲豪 律師
林子恒 律師被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人 周志宏 訴訟代理人 林欣怡
黃旭田 律師
參加人 銓敘部 代表人周志宏訴訟代理人 梁傑芳
邱蘭芳 上列當事人間追繳溢領退職給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受理108年度簡字第19號追繳溢領退職給與事件,因認所適用之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職給與處理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遂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並於110年1月20日裁定命於聲請釋憲案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嗣憲法法院業於112年3月17日以112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在案,有該判決書在卷足憑(見本院卷二第239至341頁),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續行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子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含抗告理由,應表明原裁判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書記官藍儒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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