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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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94號聲請人 饒崇祐代 理人 謝子建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3月1日遞狀聲請更生,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書記官張韶安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5+1)×10×43=2,580。
二、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1,502,059元,但查聲請人年僅37歲(75年生),距法定退休年齡65歲,尚有28年工作職涯,且近2年其持續有於職場工作之紀錄,核其並非無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致須藉由消債條例之程序清理債務?
三、聲請人稱擔任清潔人員,自111年11月15日迄今於京錡環境衛生有限公司健身工場信義店工作,近3個月每月收入平均約3萬元等語,請說明聲請人係受僱於他人抑或自行承接案件?若是受僱於他人,請陳報雇主之姓名、聯絡電話、地址及其時薪、每日工作時數、每月工作日數及每月收入約3萬元之計算方式;若聲請人為自行在外接案,則請說明其估算每月收入約3萬元之依據及計算方式為何?並請條列近1個月承接個案之時間、雇主姓名、收入等相關資訊。
四、聲請人於京錡環境衛生有限公司健身工場工作,有無投保勞工保險?如是,請陳報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五、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