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易緝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易緝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六六號
公訴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癸○○選任辯護人蔡明熙律師
徐滄明律師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七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五○二號、第五五一○號、第五五四五號、第五五六五號、第五五七六號、第五六三一號、第五九○四號)及移送併案(七十八年度偵字第六二七八號、第六八五六號、七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八九號),經本院合議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癸○○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實
一、癸○○係設於台北市○○區○○路○○○巷○○號金旅有限公司(下稱金旅公司)之負責人,其明知其自己及金旅公司無清償能力,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七十八年七月間起至同年九月初止,以金旅公司負責人之名義,向如附表一所示金尚實業公司(下稱金尚公司)等公司及如附表二所示公司大量定貨,致金尚公司等被害人公司陷於錯誤,誤認癸○○及金旅公司有清償能力,而先後交付附表一、二所示價值之貨物,癸○○取得貨物後,隨即將之轉運往國外,嗣癸○○所簽發給被害人公司之支票自同年九月二十八日起陸續退票,癸○○並逃避海外,被害人公司求償無門始知受騙(業經公訴檢察官補充及當庭減縮在案)。
二、案經如附表一、二所示金尚公司等公司訴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處理。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固有明文。惟此所謂「曾經判決確定」,就裁判上一罪言,乃專指有罪之判決確定;如非經有罪判決確定,即無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所規定之一部、全部之關係,既無一部、全部之關係,自亦不發生既判力所及之問題(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非字第三○二號判決可資參照)。查檢察官以被告於七十八年七月間陸續向戴國杰、楊一晁、 張銀樹陳永宜 等人佯稱公司業務需要欲向戴國杰四人購買電壓器等物為詞,向該四人詐取貨品,被告涉有詐欺取財罪嫌向本院提起公訴(七十八年度偵字第五四四五號、第五四四六號、第五四四七號、第五四四八號),本院嗣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以追訴權時效完成為由,判決免訴(九十一年度易緝第四七號)並確定在案,固有本院九十一年度易緝第四七號判決可憑。然本院前述判決並非有罪判決,揆諸前開說明,並無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之適用,是本案自應為實體判決,此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右開事實業據被告癸○○坦承不諱(詳見本院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準備程序筆錄第二頁),核與告訴人金尚公司負責人辛○○、億昌實業社負責人庚○○、丙○○○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丁○○、達得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己○○之指述及證人 孫守義潘德民林賽慧 及台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員 郭木村 、達得股份有限公司業務 陳寶珠力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主任壬○○、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員 姜錫萍 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提單、訂單及支票影本等件附卷可稽,故被告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其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密,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移送併案審理部分雖未據檢察官起訴,惟與已起訴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指明。爰審酌被告詐騙之被害人公司二十餘家,詐得金額高達一千餘萬元,犯罪後復避居海外,危害國內經濟秩序甚大,且迄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本應從重量刑,惟念其到案後坦承犯行,頗有悔意,被害人公司中乙○○○○股份有限公司及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撤回告訴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被告犯罪時間係在七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之前,所犯固符合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然依同條例第六條規定,該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該條例施行之日起十個月內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該條例減刑,該條例係於七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公布,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本案被告於七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經本院發布通緝,有卷內通緝書乙件可據,故被告係於該條例施行前通緝,且遲至九十一年九月五日始通緝到案,揆諸前開說明,自不得依該條例減刑,併此敘明。
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林達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姜麗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玉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廠商│接洽時間│交易金額│付款流程│交貨方式/流程│卷號/頁次│支票號碼│├────────────┼───────┼─────┼────────┼────────────┼────────┼────────────┤│金尚實業公司│往來交易約一年│2,300,000││貨送至基隆貨櫃場│78年偵字5502號│MR0000000$158,108│││││││,p10│MR0000000$674,900││││││││MB0000000$123,480││││││││MC0000000$236,250││││││││(MC0000000發票人非金旅)││││││││AG0000000$330,750│├────────────┼───────┼─────┼────────┼────────────┼────────┼────────────┤│億昌實業社│往來八個月│660,000│票期分別為10/10│貨送往中和興南路癸○○倉││RR0000000$203,435│││││10/13│庫││RR0000000$203,440│├────────────┼───────┼─────┼────────┼────────────┼────────┼────────────┤│丙○○○有限公司│往來約八個月│2,050,000││貨送至中和興南路│││││││││││├────────────┼───────┼─────┼────────┼────────────┼────────┼────────────┤│達得股份有限公司││1,338,645│結關後支付7天期││78偵字5502號p69│MR0000000$974,900│││78/04初次接││票;│││MR0000000$300,000││┤洽,78/05第││第一次貨款有收到│09/15出貨要求延至09/18。│79易字34號p78││││一次下單││第二批預付訂金,│09/22出貨至指定之台揚貨│78偵5631號p2││││││交貨後收款│櫃場。││78偵5631號p7│├────────────┼───────┼─────┼────────┼────────────┼────────┼────────────┤│台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8/08/23下單│792,000││9/26出貨│78偵字5502號p69│MB0000000$792,000│││一次全部出貨││開78/10/03支票,││;│78偵5510號p5│││││同業告知09/28開││79易字34號p124││││││始跳票。││││├────────────┼───────┼─────┼────────┼────────────┼────────┼────────────┤│戊○○○電纜股份有限公司│78/8/15-78/9/3│3,550,000│結關後支付10天期│兩批貨皆被領走。│79年易字34號p58│MR0000000$1,736,100│││間被詐騙││票││;p80背頁;│MR0000000$111,800│││││票期各為78/09/30│││MB0000000$813,700│││││78/11/20│9/21及9/26出貨│78年偵5502號p37│MB0000000$65,610│││下訂單後約定一││78/10/04││-p38│金額合計共$2,727,210│││個月接洽││78/11/30││││││││││78年偵14870號p22│78偵字14870號p13-15│││││││背頁。││├────────────┼───────┼─────┼────────┼────────────┼────────┼────────────┤│力肯實業有限公司│78/7/19下訂單│1,427,475│票期78/9/29,退│78/9/15出貨│78偵字5502號│MR0000000$1,359,500│││││票。││p37-38││├────────────┼───────┼─────┼────────┼────────────┼────────┼────────────┤│乙○○○○股份有限公司│78/7/21下訂單││78/9/30發票被退│78/9/11出貨│78偵字5502號│││││325,000│始知倒債││p37背頁││├────────────┼───────┼─────┼────────┼────────────┼────────┼────────────┤│得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8/07/22下單│1,244,800│78/9/29貨款未收│09/26結關,貨已出。│78偵5502號p38;││││││到│││││││││得韻於9/22出貨,但金旅│79易字34號p132│││││(發票金額││於8/29就將貨賣給別人│79.06.12筆錄│││││1,234,800)│││庭呈││├────────────┼───────┼─────┼────────┼────────────┼────────┼────────────┤│謝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8/24下訂單│793,380│78/9/30跳票│78/9/24交貨│78偵字5502號p37│MB0000000$755,600││││││││││││││││78偵5576p3│├────────────┼───────┼─────┼────────┼────────────┼────────┼────────────┤│普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8/04索取樣品│711,320│78/10/2支票退票│78/9/22出貨│78偵字5502號p38│MB0000000$677,448│││││,發票被退回│至新隆貨櫃場│││││78/8/3下訂單││││79易字34號p56││││││││││├────────────┼───────┼─────┼────────┼────────────┼────────┼────────────┤│昱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07/28││票期開78/10/1││79易字34號p60│MR0000000$974,700│││78/09/11││78/11/20││背頁;│MZ000000000,735││││││第一次出貨後票未到期,即│78偵字5502號p37│合計共1,023,435││││1,023,435││催促第二次出貨。│背頁-38。│││││││貨送台陽貨櫃場。│││├────────────┼───────┼─────┼────────┼────────────┼────────┼────────────┤│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8/08/11下單│337,050│結關後支付7天期││78偵5545號p2│MB0000000$337,050│││││票;│09/16驗貨,09/22貨物結關│79易字34號p126│78偵5545號p3│││││票期78/9/30││背頁││├────────────┼───────┼─────┼────────┼────────────┼────────┼────────────┤│諾頓實業有限公司│78/8/10訂貨││支票開78/10/6││78偵字5502號p38│MB0000000$317,520││││302,400││78/9/22交貨至新隆貨櫃場│││││││││79易字34號p57││││││││││├────────────┼───────┼─────┼────────┼────────────┼────────┼────────────┤│香江實業有限公司││488,250│78/10/1支票│78/9/24出貨│78偵5502號p83│MR0000000$488,250│││││(結關後開14天期││78偵5904號p3││││││票)│││78偵5904號p3。│└────────────┴───────┴─────┴────────┴────────────┴────────┴────────────┘附表二:
┌────────────┬───────┬─────┬────────┬────────────┬────────┬────────────┐│││││││││廠商│接洽時間│交易金額│付款流程│交貨方式/流程│卷號頁次│支票號碼│├────────────┼───────┼─────┼────────┼────────────┼────────┼────────────┤│優美股份有限公司│78/07/10│29,400│開10/20支票付款│78/7/10交貨│79易字34號p185│MB0000000$29,400│││││││79偵字3089號p1-2│79偵字3089號p8│├────────────┼───────┼─────┼────────┼────────────┼────────┼────────────┤│欣宗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8/7/27下訂單│672,832│交貨起算七天期支│78/9/21交貨│78偵14870號p22背│MR0000000$672,832│││││票;│(原訂9/15交貨)│頁;││││││票期78/9/29││78偵14792號p3。│78偵14792號p5。│├────────────┼───────┼─────┼────────┼────────────┼────────┼────────────┤│正星實業有限公司│78/06左右│500,000│80,000元支票│9月底出貨,10/1電話聯絡│79年易字34號p62││││││訂金跳票│無人,貨亦未出。│││├────────────┼───────┼─────┼────────┼────────────┼────────┼────────────┤│晶貿公司│78/7/19訂貨│1,015,875│78/9/28退票│78/9/18交貨│78偵字5502號││││││││p37-38││├────────────┼───────┼─────┼────────┼────────────┼────────┼────────────┤│昌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78/8/3訂貨│210,000│78/10/4支票退票│78/9/25出貨│78偵5502號p37││││││││││├────────────┼───────┼─────┼────────┼────────────┼────────┼────────────┤│富萊實業有限公司│78/8/18│214,988│票期78/10/02│78/09/21出貨│78偵6856號p4、│MB0000000$214,988│││78/8/19││││p12-13。│78偵6856號p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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