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23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23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三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二十二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六九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0000000000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有誤載,應更正如本判決之附表所示。
二、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之財物數量,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宣告,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章,經此次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勵自新。惟為確實使被告有正確之法律觀念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及督促,且依其所犯情節認有加以追蹤觀護之必要,亦併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宣告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俾由地方法院檢察署之觀護人予以適當之督促,並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及避免短期自由刑執行所肇致之弊端,以觀後效;且因被告係外國人,經本院宣告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之保安處分後,如執行檢察官認為適當,亦得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以驅逐出境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楊博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備註│├──┼──────────┼───┼───────────────┤│一│華南銀行金融卡│一張│卡號000000000000│├──┼──────────┼───┼───────────────┤│二│華南銀行金融卡│一張│卡號000000000000│├──┼──────────┼───┼───────────────┤│三│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一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四│華僑銀行信用卡│一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五│世華銀行金融卡│一張│卡號00000000000│├──┼──────────┼───┼───────────────┤│六│美國運通銀行信用卡│一張│卡號000000000000000│├──┼──────────┼───┼───────────────┤│七│玉山銀行信用卡│一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八│玉山銀行信用卡│一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九│遠東商銀信用卡│一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十│花旗銀行信用卡│一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十一│花旗銀行信用卡│一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十二│富邦銀行信用卡│一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十三│富邦銀行信用卡│一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十四│富邦銀行信用卡│一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十五│遠東商銀信用卡│一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十六│美金紙鈔│十五張│三十二元(美金)│├──┼──────────┼───┼───────────────┤│十七│美金硬幣│六枚│零點九元(美金)│├──┼──────────┼───┼───────────────┤│十八│歐元紙鈔│九張│九七0元(歐元)│├──┼──────────┼───┼───────────────┤│十九│歐元硬幣│四枚│三點六元(歐元)│├──┼──────────┼───┼───────────────┤│二十│人民幣紙鈔│九張│二五八點五元(人民幣)│├──┼──────────┼───┼───────────────┤│二一│人民幣硬幣│四枚│四元(人民幣)│├──┼──────────┼───┼───────────────┤│二二│港幣紙鈔│三張│九十元(港幣)│├──┼──────────┼───┼───────────────┤│二三│港幣硬幣│十五枚│二十八元(港幣)│├──┼──────────┼───┼───────────────┤│二四│韓圓紙鈔│一張│一000元(韓圓)│├──┼──────────┼───┼───────────────┤│二五│韓圓硬幣│二枚│六00元(韓圓)│├──┼──────────┼───┼───────────────┤│二六│瑞士法郎硬幣│二枚│一0點五元(瑞士法郎)│├──┼──────────┼───┼───────────────┤│二七│法國法郎硬幣│十枚│十九元(法國法郎)│├──┼──────────┼───┼───────────────┤│二八│澳幣硬幣│二枚│一元(澳幣)│├──┼──────────┼───┼───────────────┤│二九│日圓硬幣│三枚│六0五元(日圓)│├──┼──────────┼───┼───────────────┤│三十│印尼盾硬幣│二枚│一一0元(印尼盾)│├──┼──────────┼───┼───────────────┤│三一│台幣硬幣│十六枚│一三五元(新台幣)│├──┼──────────┼───┼───────────────┤│三二│綠色小皮包│一個││├──┼──────────┼───┼───────────────┤│三三│行動電話│一支││└──┴──────────┴───┴───────────────┘--------------------------------------------------------------------------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六九七號
被告甲0000000000女二十二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永和市○○路○段○○○號四樓護照號碼:MО九七五七一八A號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左:
犯罪事實
一、甲0000000000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零時三十分許,在臺北縣永和市○○路○段○○○號四樓其雇主丙○○住處,竊取丙○○所有之行動電話一支及乙○○所有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得手後即搭乘計程車前往中正國際機場欲搭機返回越南,於同日五時三十分許在中正國際機場為警攔檢而查獲。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右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0000000000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丙○○、乙○○於警詢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且有查獲刑案贓物清冊一份、贓物認領保管單三紙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檢察官壽勤偉
蔡偉逸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備註│├──┼──────────┼───┼───────────────┤│一│華南銀行金融卡│一張│卡號000000000000│├──┼──────────┼───┼───────────────┤│一│華南銀行金融卡│一張│卡號000000000000│├──┼──────────┼───┼───────────────┤│一│華南銀行金融卡│一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一│華南銀行金融卡│一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五│世華銀行金融卡│一張│卡號00000000000│├──┼──────────┼───┼───────────────┤│六│美國運通銀行信用卡│一張│卡號000000000000000│├──┼──────────┼───┼───────────────┤│七│玉山銀行信用卡│一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八│玉山銀行信用卡│一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九│遠東商銀信用卡│一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十│花旗銀行信用卡│一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十一│花旗銀行信用卡│一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十二│富邦銀行信用卡│一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十三│富邦銀行信用卡│一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十四│富邦銀行信用卡│一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十五│遠東商銀信用卡│一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十六│美金紙鈔│十五張│三十二元(美金)│├──┼──────────┼───┼───────────────┤│十七│美金硬幣│六枚│0‧九元(美金)│├──┼──────────┼───┼───────────────┤│十八│歐元紙鈔│九張│九七0元(歐元)│├──┼──────────┼───┼───────────────┤│十九│歐元硬幣│四枚│三‧六元(歐元)│├──┼──────────┼───┼───────────────┤│二十│人民幣紙鈔│九張│二五八‧五元(人民幣)│├──┼──────────┼───┼───────────────┤│二一│人民幣硬幣│四枚│四元(人民幣)│├──┼──────────┼───┼───────────────┤│二二│港幣紙鈔│三張│九十元(港幣)│├──┼──────────┼───┼───────────────┤│二三│港幣硬幣│十五枚│二十八元(港幣)│├──┼──────────┼───┼───────────────┤│二四│韓圓紙鈔│一張│一000元(韓圓)│├──┼──────────┼───┼───────────────┤│二五│韓圓硬幣│二枚│六00元(韓圓)│├──┼──────────┼───┼───────────────┤│二六│瑞士法郎硬幣│二枚│一0‧五元(瑞士法郎)│├──┼──────────┼───┼───────────────┤│二七│法國法郎硬幣│十枚│十九元(法國法郎)│├──┼──────────┼───┼───────────────┤│二八│澳幣硬幣│二枚│一元(澳幣)│├──┼──────────┼───┼───────────────┤│二九│日圓硬幣│三枚│六0五元(日圓)│├──┼──────────┼───┼───────────────┤│三十│印尼盾硬幣│二枚│一一0元(印尼盾)│├──┼──────────┼───┼───────────────┤│三一│台幣硬幣│十六枚│一三五元(新台幣)│├──┼──────────┼───┼───────────────┤│三二│綠色小皮包│一個││├──┼──────────┼───┼───────────────┤│三三│行動電話│一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