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94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一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一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書記官劉紀君附件一:
㈠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之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須詳列膳食
、教育、交通、醫療、稅賦、扶養支出…等費用,依聲請人實際情況填寫,非行政院主計處統計之每月生活基本支出9,829元,請聲請人詳列生活基本支出及扶養費用之內容,並提出各項支出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