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國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國字第2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縣警察局中壢分局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起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75,8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01,502元;非因財產權起訴部分,應徵裁判費新台幣3,00
0元,合計應徵裁判費7,104,5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