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勞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勞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一○號
原告甲○○
丁○○兼訴訟代理人丙○○被告萬里達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 律師
邱昱宇 律師 李佳蕙 律師複代理人 陳瑞萍 律師被告萬里企業有限公司設台北縣新莊市○○○路六一之五號兼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上午十一時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徐福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B書記官張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