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6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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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669號原告 何蔓琳 訴訟代理人 陳昭勳 律師上訴人與 李吉裕 因102年度訴字第2669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812,3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5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