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5644號債權人茂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冠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匯智國際休閒育樂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亦有明文。又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係受讓原債權人 張秀香 等47人對債務人之債權,惟於聲請支付命令時並未提出原債權證明文件及債權移轉契約,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8月1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雖於同年月19日補正原債權證明文件及債權移轉契約,惟查債權人之補正尚有疏漏,債權讓與人 李輝鴻 、賴秀葉、 杜金爽鄭美齡 等之債權證明文件與債權移轉契約之金額不符及債權讓與人 林美雲 其債權證明文件所載之姓名與債權移轉契約所載姓名不符,是依其補正之債權證明文件及債權移轉契約尚難認定其讓與是否無瑕亦無法確定請求金額,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249條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書記官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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