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抗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抗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167號抗告人 蔡政璜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訴訟救助事件,不服民國103年5月14日103年度救字第4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魏式璧法官劉傑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邱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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