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重上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81號上訴人即追加原告 唐榮鐵 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自強 訴訟代理人 張懷陸
薛仲祐 蔡錫欽 律師複代理人 王芊智 律師被上訴人 林祈福
王建順 王麗香 王添瑯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火全 被上訴人 黃進成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盧美慧 住高雄市○○區○○路○號11樓追加被告黃進丁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 律師追加被告 林玳妤
林鴻璋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林祈福住同上追加被告 甘麗燕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 林清源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訴訟代理人 陳貴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3年9月18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劉傑民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吳華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