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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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訴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425號上訴人即被告 盧宗輝 指定(義務)辯護人 陳意青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張軒豪 選任辯護人 曾慶雲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中和法官林水城法官邱永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魏文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