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亡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亡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亡字第28號聲請人 林永輝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 林美莉 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林美莉(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臺南市○市區○○里0鄰○○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林美莉為聲請人之妹妹,失蹤人於民國93年5月12日因不明原因失蹤未歸,下落不明,迄今已逾10年,聲請人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林美莉為死亡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失蹤人林美莉行方不明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失蹤人林美莉之勞保、健保投保資料及入出境紀錄結果,查知失蹤人林美莉僅失蹤前有勞保投保紀錄、入出境之記錄,雖有健保投保資料,惟健保並無就醫紀錄等情,有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作業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等之查詢回覆各1份在卷可稽。基上,堪信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林美莉於93年5月12日失蹤後,迄今音訊全無,生死不明一節為真,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書記官曹瓊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