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乙○○
(即 蘇錦泉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二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審判長法官游明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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