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交付遺贈標的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896號上訴人即追加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 律師複代理人 吳忠德 律師被上訴人丁○○
乙○○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思勤 律師複代理人 林達傑 律師追加被告丙○○當事人間因交付遺贈標的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8月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陳財旺法官吳麗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7日
書記官陶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