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易字第1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易字第1018號上訴人乙○○兼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宛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8月2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王聖惠法官周美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書記官陳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