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交付遺贈標的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6號上訴人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甲○○間因94年度重訴字第6號交付遺贈標的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131,1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7,8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亦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期間內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周玫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書記官吳長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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