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1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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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128號

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理人 王鏽潔

債務人 黃珍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2,45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4,455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淑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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