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緝字第22號
附民原告 曾佳琦 年籍詳卷
附民被告 詹憲毅 年藉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2年度金重訴緝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孫立婷
法官何信儀
法官黃皓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鈺儒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