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90號
原告 黃芳裕
訴訟代理人 匡伯騰 律師
被告 黃俊展
上列3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奕彰 律師
被告 黃孟雲
上列2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仲唯 律師
複代理人 林凱鈞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七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場。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始函覆關於原告投保之保險契約狀況,故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並訂於民國114年8月7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50法庭開庭,兩造應自行到庭,且應於開庭前先預約閱卷並為必要攻防。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姚重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