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90號

原告 黃芳裕

訴訟代理人 匡伯騰 律師

被告 黃俊展

黃俊銘

黃鈺喬

上列3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奕彰 律師

被告 黃孟雲

黃美鈴

上列2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仲唯 律師

複代理人 林凱鈞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七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場。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始函覆關於原告投保之保險契約狀況,故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並訂於民國114年8月7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50法庭開庭,兩造應自行到庭,且應於開庭前先預約閱卷並為必要攻防。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姚重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小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