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訴字第34號
反訴原告 周方慰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時代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給付其新臺幣(下同)241萬9200元及其利息,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49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民事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