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小字第19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小字第1902號

原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訴訟代理人 王筑萱

被告 林冠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3月25日下午2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提出信用卡請求之本金計算方法。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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