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119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199號
上 訴 人  羅月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文達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9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8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
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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