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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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拍字第一五一二號
聲請人台中縣太平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張朝欽 送達代收人 洪宏昌 相對人 李瑞強 右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李瑞強、 李瑞榮李瑞義 」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李瑞強」;理由欄中⑴關於「嗣抵押物因被繼承人 李新棟 死亡、財產由相對人李瑞強、李瑞榮、李瑞義繼承」之記載,應更正為「嗣抵押物因李新棟死亡,李瑞強、李瑞榮、李瑞義、 李麗娟 均拋棄繼承,經本院指定相對人李瑞強為遺產管理人」;⑵關於「本件相對人李瑞強等三人雖為抵押物之繼受人,惟依民法第八百六十七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李瑞強係李新棟之遺產管理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拍賣抵押物裁定有主文欄所示之錯誤記載,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更正,要無不合,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王邁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B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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