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八一號
上訴人即原告乙○○
丙○○甲○○右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補償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部分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五十六萬九千六百九十六元,應徵裁判費九千二百五十五元,上訴人尚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直接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甘大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李銷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