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三六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九三號、第一0一四號、第一一七九號、第一二四四號、第一四00號),本院北港簡易庭認為應依通常程序審理,移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與戊○○(業經本院判決有罪確定在案),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十時許,共同駕駛戊○○所竊得之SK─6349號自用小客車,前往雲林縣○○鄉○○村○○路四五一之八號「俊雄工程有限公司」之工地,趁該公司大門疏未關閉之際,由丙○○在外把風,戊○○則入內竊取該公司置於該地之工業用鐵材(窩扎頭三捲共三十六個、雙扎頭五捲共六十個、錨型扎頭八捲共九十六個),再由丙○○幫忙搬運上車,當場為 林威達 發現報警,員警據報後在雲林縣麥寮鄉雷厝村三一號前逮捕戊○○,並查獲上開贓車及鐵材,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故連續犯之行為業經就一部分起訴者,依審判不可分之原則,固應就全部予以審判,惟其他部分如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時,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就後繫屬之案件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台上字第一六四七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連續於:㈠附表一所示時、地,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檳榔剪、螺絲扳手各一支,竊取乙○○、庚○○、己○○之抽水達各一台;㈡附表二所示時、地,竊取甲○○所有白鐵管四支之犯行。上開㈠部分,業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三年一月十日,以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六四七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四日,以九十三年度港簡字第二五號受理在案;且上開㈡部分,亦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以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七一號移送併辦,有上開起訴書、併辦意旨書各一份在卷可稽。而本案與上開案件之犯罪時間緊接,方法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屬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自為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六四七號起訴效力所及,二者為同一案件。茲檢察官就同一案件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北港簡易庭於九十三年四月五日受理,顯屬重行起訴,依上開規定及裁判要旨,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四、另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六八號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九十三年四月二日二十一時三十分許,在雲林縣○○鄉○○路○○號旁空地,徒手竊取丁○○所有之鐵製抽沙船皮帶輪子一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嫌,請併予審理。惟本件被告上開被訴竊盜之事實,業因重複起訴而應為公訴不受理判決,與上開移送併辦部分,自無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此部分應退回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
五、至於到庭檢察官於本案當庭擴張被告另涉犯附表一、二所示之犯罪事實,然本案被告上開被訴竊盜之事實,既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已如前述,本院就此擴張犯罪事實部分,亦無從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廖國勝法官蘇錦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家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附表一:九三年度港簡字第二五號本案部分】┌──┬──────┬────────┬────┬──────┬─────│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行為人│竊取物品│被害人│││││(新台幣)│├──┼──────┼────────┼────┼──────┼─────│1│九十二年八月│雲林縣麥寮鄉興化│丙○○│抽水馬達一台│乙○○││二十一日八時│厝段二七五之二號│││││許││││├──┼──────┼────────┼────┼──────┼─────│2│九十二年八月│雲林縣麥寮鄉山寮│同右│抽水馬達一台│庚○○││二十一日八時│段三二五號│││││二十分許││││├──┼──────┼────────┼────┼──────┼─────│3│九十二年八月│雲林縣麥寮鄉興化│同右│抽水馬達一台│己○○││二十一日三十│厝段一八八號之一│││││五分許│九號│││└──┴──────┴────────┴────┴──────┴─────【附表二:九三年度港簡字第二五號併案部分】┌──┬──────┬────────┬────┬──────┬─────│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行為人│竊取物品│被害人│││││(新台幣)│├──┼──────┼────────┼────┼──────┼─────│1│九十三年一月│雲林縣崙背鄉阿勸│丙○○│白鐵管四支│甲○○││一月八日十三│村鹽園三號前倉庫│││││時許│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