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士簡字第719號原告 祝興國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夏漢城 間因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