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交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原告 施良衛
施富密 施錫更 廖秀女 施閔祝 被告 陳新化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交易字第7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陳斐琪法官林雷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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