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57號聲請人 許華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一百零二年度司催字第二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書記官洪素禎┌─────────────────────────────────────────────────┐│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5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張博源南投縣竹山鎮農會│101年12月5日│33,000元│FA0000000││├──┼─────────┼─────────┼───────┼───────┼───────┼──┤│002│芊羽實業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102年1月8日│55,125元│AG0000000││││法定代理人 吳錦坤司中興新村分行│││││├──┼─────────┼─────────┼───────┼───────┼───────┼──┤│003│ 黎桂枝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102年1月10日│27,700元│CNA0000000│││││限公司竹山分行│││││├──┼─────────┼─────────┼───────┼───────┼───────┼──┤│004│黎桂枝│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101年12月10日│18,850元│CNA0000000│││││限公司竹山分行│││││├──┼─────────┼─────────┼───────┼───────┼───────┼──┤│005│ 陳美怡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102年1月30日│37,300元│CNA0000000│││││限公司竹山分行│││││├──┼─────────┼─────────┼───────┼───────┼───────┼──┤│006│ 邱本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101年12月15日│21,500元│NWA0000000│││││限公司南投分行│││││├──┼─────────┼─────────┼───────┼───────┼───────┼──┤│007│邱本│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101年12月31日│10,000元│NWA0000000│││││限公司南投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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