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28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2818號
原   告  黃貴鳳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分行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為私法人,且其主營業所係設於台北市○○區○
○路○號地下室1樓及1至8樓、12至14樓、16至18樓、20至22
樓,此有原告提出之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是依上
開管轄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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