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288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中小字第288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林晉校
       陳朝舜
被   告  梁嘉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捌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柒仟貳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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