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訴字第二四一號
原告佳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秋容 訴訟代理人 黃勝裕 律師複代理人 熊賢祺 律師被告中華奈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巷一八之一號法定代理人 巫文祥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中華奈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所地係在台北市○○○路○段○○巷一八之一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且依被告所陳報兩造報之委託加工製造契約書,亦約明兩造就系爭契約所產生之爭議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今被告聲請移轉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金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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