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九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三三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大麻煙捲貳支(驗後總重零點捌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六五六號),惟該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煙捲二支(驗後總重0‧八二公克)屬違禁物,應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經查右開扣案之大麻煙捲二支,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均含第二級第項毒品大麻成分(驗後總重0‧八二公克),此有該局之鑑定通知書一件在卷可查,確屬違禁物無誤。故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乃依首開法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莊深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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