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九九號
聲請人(即麗嬿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甲○○右聲請人因麗嬿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七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麗嬿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麗嬿有限公司清算人,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就任,茲債權債務尚在處理中,致無法於六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六個月。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二五七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准許展期至九十三年八月六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許文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