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一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二四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竊盜(聲請書誤載為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二三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以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二一一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確定,為此聲請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前開案件之判決,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羅智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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