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2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2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三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二三六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分許,在臺中縣○○鄉○○村○○街○○○巷○號住處門前,因不滿甲○○騎乘機車自其門口經過,差點撞擊伊,一時憤恨,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持置於其門前之垃圾桶毆打甲○○背部,致甲○○受有下後背部挫傷、擦傷等傷害。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所明定。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當庭撤回告訴,揆諸上開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莊嘉蕙法官許惠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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