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426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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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6年裁字第426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全民健康保險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裁字第04260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央健康保險局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再字第1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68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裁定係於民國96年2月12日以寄存方式送達,此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抗告期間自裁定送達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3日,算至96年2月25日即已屆滿,因當天為星期日,故延至翌(26)日期間屆滿,乃抗告人遲至96年3月4日始提起抗告,顯已逾越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葉百修法官藍獻林法官林清祥法官劉介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書記官葛雅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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