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4220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6年裁字第422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裁字第04220號聲請人邦勇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基隆關稅局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本院96年度裁字第236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11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雖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業經本院於96年11月16日以96年度裁聲字第34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96年11月28日送達,亦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據。聲請人於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迄今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葉百修法官藍獻林法官林清祥法官鄭忠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書記官伍榮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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