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4225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6年裁字第42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裁字第04225號聲請人邦勇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基隆關稅局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本院96年度裁字第226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雖聲請訴訟救助,但業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2日以裁定予以駁回,本院並於同年月29日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上開裁定均已於96年12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葉百修法官藍獻林法官林清祥法官劉介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書記官伍榮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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