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0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五、六行「扣案之改造 貝瑞塔 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扣案之改造貝瑞塔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前開解釋,關於裁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五、六行顯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事,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賴秀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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