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勞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勞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重勞上字第一號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 律師複代理人 蔡雅瀅 律師被上訴人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由甲○○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又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訴訟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上訴人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業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變更登記為甲○○,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按(本院卷第七六─七八頁)。是甲○○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九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許文章法官黃國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書記官賴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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