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金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金上字第1號上訴人丁○○
庚○○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 律師
江雍正 律師 黃淑芬 律師上訴人甲○○上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 律師上訴人乙○○住屏東縣○○鎮○○里○○路○○○號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 律師上訴人己○○住屏東縣○○鎮○○街○○號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 律師被上訴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辛○○住同上訴訟代理人戊○○住屏東縣○○鎮○○路○○○號複代理人 石繼志 律師複代理人 邱超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陳真真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書記官蘇恒仁